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什么
1、关于案由问题
大伙都了解,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哪种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种案件的状况看,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若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些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
有些法院在审理如此案件中,觉得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债权,所以统统地就把如此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我觉得,从代位权的定义和特征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倡导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些权利。在审理如此种类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2、关于债权人举证问题
因为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需要遵循民事诉讼“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需要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需要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察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不是有不合法的债权,譬如赌博债权,假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样债权人就不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不是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最重要条件。第二,债权人拿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
权给债权人导致损害的证据,这里审察证据,我觉得应注意这几个方面:
1、是否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只须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就即可。就能行使代位权。
2、看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假如债务人拿不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法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的书面证据,譬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那样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是否需要债权人拿出具体的给自己导致损害的证据呢?我觉得,假如需要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我们的债权遭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对债权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大家立法宗旨。因此,只须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达成,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遭到了损害,不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通过华律网记者介绍了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特殊问题,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知和新的认识。代位权诉讼一般都指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代位权来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来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力。假如你还有有关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